以非正规在留者•难民申请者为对象的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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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 of Countermeasure against Immigration relevant laws / SMJ (Solidarity Network with Migrants Japan)
(与移住劳动者连带的全国网络•入管法对策会议)
NGO Committee against the introduction of "Zairyu Card (resident card)" system
(对在留卡持异议!NGO实行委员会)
但是,从2012年7月起将废止外国人登录,也就是非正规滞留者将得不到官方的证明书。
其结果,非正规滞留者的待遇•••
Q1
听说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即将被取消,是真的吗?
如表1,该新的制度是给从战前就居住在日本的旧殖民地出身的在日韩国•朝鲜人和在日台湾人发放“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以此替代原来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而对这以外的在日外国人则发给“在留卡”,且由居住的市区町村发给“外国人住民票”。
非正规滞留者不发给“在留卡”
对现在持有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写着“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等非正规滞留者,将不发给在留卡,也不发给外国人住民票。现行“外登法” | 改订“入管法” /“入管特例法” |
改订“住民基本台帐法” | |
---|---|---|---|
特别永住者 (在日韩国・朝鲜人,台湾人) |
市区町村发给“外登证” | 市区町村发给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由市区町村 办理“外国人住民票” |
中长期在留者 (永住者,留学生等) |
市区町村发给“外登证” | 地方入国管理局发给 “在留卡” |
由市区町村 办理“外国人住民票” |
非正规滞留者 (超过滞留者等) |
市区町村发给“外登证” | 不发给“在留卡” | 不办理/取消“住民票” |
Q2
什么是非正规滞留者的外国人?
超过滞留者
“超过滞留者”就是指持有观光、访问亲属等短期逗留或者是持有留学等正规的在留资格来到日本,但是其后超过允许的在留期间还继续滞留在日本因此失去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法务省推定在2011年初有7万8488人。但是和违反交通规则一样,属于违反入管法这一行政法规,并没有做任何其他的犯罪行为。
非法入境者
“非法入境者”就是指偷渡、用假护照入境、没有经正规的入境手续入境的外国人。据法务省推定在2010年初約有1万3000人到2万2000人。
暂时释放许可者
“暂时释放许可者”就是指因违反入管法或刑罚法规定等而被强制遣返、临时被收容在入管局或是入国管理中心等的外国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是入管局的职权被暂时释放的人。其条件是必须缴纳保证金、住居•行动范围受到限制以及有出庭的义务等。即使是被暂时释放但并不是说就得到了正规的在留资格,还是非正规滞留。2009年得到暂时释放的外国人达3102人。
暂时滞留许可者
“暂时滞留许可者”就是指没有在留资格且申请难民认定的外国人。其中有符合一定的条件者允许暂时停留在日本。但是附带如下条件∶住居•行动上的限制、活动的限制、有被传唤时必须到入管局的义务以及其他被认为有必要的条件,另外入管局认为有必要时,须按指纹。2009年申請临时滞留的外国人有1028人其中只有72人获得许可。
临时庇护许可者
“临时庇护许可者”就是指有可能是难民的外国人,入管局认为暂时入镜是妥当的,允许作临时庇护入境的人。此种场合同样附带的条件有住居•行动范围的限制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从2005年到2009年的5年当中只许可4件。
没有在留资格的孩子
此外在日本出生的非正规滞留者的孩子或虽是正规在留的但因某种事由失去在留资格滞留下来的孩子,或者是从国外无持有在留资格就来到日本的孩子。这些孩子有多少法务省无确切的数字,不过决不是少数。
难民认定和在留特别许可
当这些非正规滞留者被认定为难民时就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另外得到在留特别许可时会得到一定的在留资格成为正规滞留者。

Q3
改定入管法和以往的有什么不同?
过去持有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记载着“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从改定入管法的实施日(预定2012年7月)起3个月以内,必须将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交还给入管局,但即使没还也没有罚则。
失去官方认证的个人身分证明
此外,通过这回的改定法,外国人在市区町村也将被登录在住民基本台帐上,领取“外国人住民票”。不过,可领取“外国人住民票”只限中长期在留着和特别永住着以及“暂时滞留许可者”和 “临时庇护许可者”,这以外的非正规滞留者不能领取。
为此, 几乎所有非正规滞留者就没有“在留卡”或“外国人住民票”,也就是失去国家或自治体发行的官方认证的个人身分证明。

Q4
以往非正规滞留者有的权利还有没有?
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
现在虽说是非正规滞留者,但作为人的最低程度的权利是受到保障的。如表2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母子保健及得到相关医疗服务的权利和工作上的各种法规。除此以外,接受审判的权利、言论自由、不受人种等的歧视的权利等等享有诸多的权利保障。
需要确认是住民才行
不过,当外国人要得到如表2的权利•服务时,以往多数的市区町村是根据“有无外国人登录”也就是是否是该市区町村的住民进行判断的。今后有必要采取替代外国人登录的确认方法。尽管这么说以往即使没有外国人登录,也有些市区町村是采用看水电等的收据来确认住所的。
改定法的“附则”
有关此在议会进行了讨论,改定入管法•住民基本台帐法都加上了附则,还进行了议会附带决议。内容是在改定法实施后,也应继续让外国人保有如表2的权利•服务,要求市区町村及总务省•厚生劳动省的政府部门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
制 度 | 适 用 | 概 要 |
---|---|---|
劳动标准法 | ○ | 最低劳动标准 |
劳动工会法 | ○ | 劳动工会活动的保障 |
最低工资法 | ○ | 最低工资的保障 |
劳动安全卫生法 | ○ | 工作场所的安全 |
事故保险 | ○ | 工作时的受伤•疾病 |
雇用保险 | × | 失业时的所得保障 |
健康保险 | × | 私生活上的受伤•疾病 |
福利生活救济金 | × | 最低生活的保障 |
国民年金 | ○ | 老龄者的所得保障、残疾年金、遗属年金 |
厚生年金保险 | ○ | 老龄者的所得保障、残疾年金、遗属年金 |
学校教育 | ○ | 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 |
母子保健手册 | ○ | 妊娠・出产援助 |
入院助产 | ○ | 出产费用的援助 |
养育医疗 | ○ | 早产儿医疗 |
扶育医疗 | ○ | 去除•缓解残疾儿童的先天性障碍 |
康复医疗 | △ | 成人的扶育医疗(血液透析・HIV等) |
肺结核医疗 | ○ | 包括命令其入院 |
心理保健医疗 | ○ | 慢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
儿童慢性疾病 | ○ | 作为治疗研究事业 |
疫苗接种 | ○ | 日本脑炎,脊髓灰质炎,结核病,麻疹,风疹等。 |
患病旅客 | ○ | 住院,无固定地址•固定工作,无救护者 |
未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 ○ | 仅限于有制度的地方政府 |
参考资料:“关于外国人的医疗和福利章程问题」(2000年)
Q5
难民申请者会怎样?
另外,如是暂时滞留许可者和临时庇护许可者则不发给在留卡,但在市区町村可领取外国人住民票。
正在申请难民的、无在留资格,或者只有不到3个月的在留资格的人,不发给在留卡及住民票。这在得到暂时释放许可后也不变。
能加入健康保险吗?
享有国民健康保险必须有1年以上的在留资格或虽是未满1年的在留资格但在入境时会逗留超过1年的时候可以加入。也就是说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申请难民者还是很多的。如果没有国民健康保险那医疗费就必须是全部自己支付。
小•中学生不收费
另一方面,不管有否在留资格,小孩上小学•中学不收费。不过,和日本人的小孩不同的是: 上小•中学不是“义务”,所以就学通知不会寄来。此时必须自己跟市区町村联系。
无在留资格的难民申请者的权利保障
没有在留资格的难民申请者也持续拥有如表2记载的权利。也就是虽说没有在留资格但与工作相关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还是可以接受母子保健及医疗方面的服务。
在留资格 | 在留卡 | 住民基本台帐 | 国民健康 保险 |
孩子的 受教育权 |
|
---|---|---|---|---|---|
有 正规在留 |
有超过3个月 的在留资格 |
○ | ○ | △ | ○ |
不超过3个月 的在留资格 |
× | × | × | ○ | |
无 非正规在留 |
暂时在留许可 | × | ○ | △ | ○ |
临时庇护许可 | × | ○ | △ | ○ | |
除如上者 | × | × | × | ○ |

Q6
在留资格被取消,或者是成了超过滞留者,那怎么办呢?
在留卡失效,外国人住民票消除
这种场合,现在持有的在留卡将失效,必须在14天以内将在留卡还给入管局。如果在期间内没有还在留卡,将被罚20万以下的罚金。
另外,失去在留资格时法务省会通知市区町村。然后市区町村就消除有关此外国人的住民基本台帐上的记载
Q7
有关非正规滞留者的信息将如何掌握?
因为非正规滞留者违反了入管法这一行政法规滞留在日本,所以普通公务员发现时有通报的义务。不过,如果该通报不能达到行政目的时,各行政机关就会对其行政目的和通报义务得来的利益做比较,“通报不通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学校和劳动基准监督署
基于此想法,对非正规滞留者的孩子,以往学校没有向入管局通报。另外,非正规滞留者提出的违反劳动法的诉求同样的劳动基准监督署也不通报。
Q8
不能继续工作下去了吗?
法务省入管局接收到普通人发来的电邮通报或电话•传真通报,用此取缔非正规滞留者。又这次的入管法的改定对持有正规的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规定有随时携带在留卡这一义务。
中长期在留者要租房时,或者要买手提电话时,或者要开银行的帐户时,在日常生活的种种场合下,都需要提示在留卡。
确认“有无就业的限制”的义务
另外改定入管法规定,对雇主不知道此外国人是超过滞留或是没有可以就业的在留资格就雇用, 规定雇主有义务确认在留卡上记载的“就劳限制的有无”, 如果雇用了没有就劳资格的外国人,则雇主将受到处罚。
其结果,在新的改定法规定下,外国人如没有“在留卡”或者是“特别永住证明书”就不能在日本工作或是生活。